|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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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中盛罐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中盛罐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签订的《投资建设罐制品生产线协议》和2007年5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盛罐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2,508,433.33元,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率1%计算给付利息; 三、被告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盛罐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投资损失51,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中盛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元,由中盛罐业公司负担6400元、北部新城投资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