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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2月20日,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7800元。 二、被告***、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三肠加工厂、泰州市江海鬃制品厂对上述被告***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借款中的本金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19585元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借款中的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88215元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00元,由被告***、***、***、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三肠加工厂、泰州市江海鬃制品厂、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2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