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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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 南京盛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尼尔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恒溢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江苏恒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847045.64元及利息(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0元,保全费4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340元,由被告中国中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