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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458号

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临夏市民主西路州贸易发展局综合楼。

被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2年10月15日,住***。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生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租赁车牌号为甘A9T195本田牌思铂睿轿车,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使用该车13天后,将该车归还给原告,尚欠原告租赁费2600元,违章金800元,合计3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进行支付。故原告于2020年3月6日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某某同意于2020年5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用2600元、违章金800元,合计3400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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