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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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6民初676号 原告:临夏安艺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720245153R) 法定代表人;兰俊,地址:临夏市滨河路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东乡族,住***。 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昌。 地址:临夏市生产路临中小区4号楼4单元101室。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夏安艺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生峰使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被告***承建东乡族自治县残疾人养护中心翻新修建工程并于原告签订协议,将残疾人养护中心楼门窗工程部分包给原告加工安装,于2018年2月原告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偿还了100000元后尚欠原告材料款51679元。于2020年4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甘肃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临夏安艺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51679元,与202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 二、其它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生峰 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 人民陪审员 马成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秀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