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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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广州市北星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声派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9元,被告广州声派娱乐有限公司承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