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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桥头杰济模具加工厂
东莞市象牌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桥头杰济模具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象牌模胚钢材有限公司加工费56360元及利息(利息以56360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桥头杰济模具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象牌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东莞市桥头杰济模具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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