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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永集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该火灾所致损失人民币1294974.2元。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南通永集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6589元、鉴定费1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384元,被告南通永集祥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负担26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8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