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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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7790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类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如果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9元,由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