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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人民医院 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红常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红常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2元(缓交),由被告佛山市红常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负担5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