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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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东力燃气有限公司 广东东力燃气有限公司 广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广核东力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联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清洁能源项目合作合同》已于2017年6月12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中广核东力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1元,已由原告中广核东力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广核东力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