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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丽云雅阁公司2411101.65元; 二、海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丽云雅阁公司2411101.65元; 三、驳回***、丽云雅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海鹰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海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73000元、审计费80000元,合计349800元(丽云雅阁公司预交),由***、丽云雅阁公司负担244860元,由***负担52470元,由海鹰公司负担524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海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