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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新贸贝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信用证垫款29192055.25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192055.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无锡市新贸贝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87万元;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惠他项(2013)第046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债权金额56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445.2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无锡瑞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为无锡市新贸贝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信用证垫款29192055.25元、利息9487417.96元(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五、***对无锡市新贸贝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新贸贝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7710元,由无锡市新贸贝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