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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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弘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茂广州南沙J—LIFE铺位租赁合同》自2019年3月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金930416.8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见附表); 三、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支持款2096266.5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96266.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172627元; 五、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还房屋的滞留金(滞留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每日2921.38元的标准,从2019年3月1日开始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六、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交还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金茂西一街6号的101-114房给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 七、驳回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14元,由原告广州兴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7元,由被告广州小龙宴请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