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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14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解除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NJSHR20160307《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8680元,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元,驳回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14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1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42元,保全费2821元,合计6963元,由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56元,由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84元,由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92元,由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