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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 二、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852517.7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四、驳回***对西藏喜马拉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3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845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37元,由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4647元,由***负担1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