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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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秦汉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龙马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龙马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336,29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下欠款金额486,293元从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4日止,按下欠款金额336,293元从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上利息相加); 二、驳回原告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2元减半收取4,591元,财产保全费3,211元,由原告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29元,被告湖北龙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8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