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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499.1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06.9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06.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00元,减半收取计888元,被告***负担24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49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负担49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