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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元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43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已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14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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