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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屯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全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屯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8万元及利息(以1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莱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苏州屯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实际数额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0元,减半收取计12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40元。由原告****负担2030元;被告浙苏州屯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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