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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松岚鼎礼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7753元、欠付利息5558.61元及罚息(1、借款合同编号20180202150045013805,罚息以欠付本金4070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借款合同编号***59,罚息以欠付本金7689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借款合同编号201801***,罚息以欠付本金10543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借款合同编号20180130130437020086,罚息以欠付本金6471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支付罚息为以上四笔借款罚息之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4元,减半收取计39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