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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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荣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源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源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名称为“净水器(台上式子母机1)”、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源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广州源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7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预缴,其同意被告广州源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