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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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 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翻译费、鉴定费共计32112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负担12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