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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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0401.84元; 二、被告福州市荣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元,由原告***负担1711元;被告福州市荣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1350元;(被告福州市荣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