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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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入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3财保1383号 申请人:深圳市入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启明、肖宇彦,分别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某1。 申请人深圳市入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申请人深圳市入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保全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保全费。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入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