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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10民初611号之一

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方红。

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3月12日,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7月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恒鼎鑫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9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474.5元,由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延涛

人民陪审员池月娥

人民陪审员牛丕陟

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石斐宇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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