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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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恒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恒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474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94746元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恒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被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