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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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346.5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5月29日,利息113.55元、罚息449.4元,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5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