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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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381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9976元、护理费17699.23元、残疾赔偿金42121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2072.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含更换假肢时产生的相关费用)241000元、住宿费787.95元、轮椅拐杖费580元,共计865900.33元; 二、***应赔偿***鉴定费26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赔偿款2500元,余款1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损失851300.33元(865900.33元-2600元-120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还应赔偿***损失841300.3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95元,减半收取计10297.50元,由***负担4297.50元,由***负担6000元。假肢鉴定费10000元,由***负担5000元(已缴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公司负担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