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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顺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三河市顺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10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三河市顺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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