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兴贵电器有限公司 青岛毕勤机电有限公司 南京乐金熊猫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上诉人青岛毕勤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南京兴贵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171822元; 四、驳回上诉人青岛毕勤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南京兴贵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96元,由上诉人南京兴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反诉费2157元,由上诉人青岛毕勤机电有限公司承担1833元,由上诉人南京兴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290元,由上诉人青岛毕勤机电有限公司承担3667元,由上诉人南京兴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56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