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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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11日的利息为79326元;此后利息,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5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