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支付租金8798.40元、滞纳金439.92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负担137元,原告赢时通公司负担1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