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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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武汉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汉口分公司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计人民币113,740.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鉴定费2280元,合计3755元,由被告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