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5169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以5169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169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