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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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5执483号 王银东、陈永旭、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王银东申请执行陈永旭、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民终410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陈永旭、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886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元、案件执行费2760元。2020年6月9日法院依职权划拨山东川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425元,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申请人同意结案,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