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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山东天龙红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天龙红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8年12月26日的422219.92元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山东天龙红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20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天龙红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8年12月26日的234485.67元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天龙红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8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天龙红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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