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017年8月物业服务费11268.1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负担79元,原告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