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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017年8月物业服务费11268.1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负担79元,原告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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