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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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兴启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60531.20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四、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五、责令被保全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