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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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直销业务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230.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731.5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承担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承担83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直销业务一部承担77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分别加付837元、773元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