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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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20,0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邮寄费120.00元,财产保全费1,320.00元,合计4,740.00元,由被告***负担3,792.00元,原告肖文江负担9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