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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县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4,2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500.00元。

三、第三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邮寄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70.00元,合计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7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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