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货款83556元,并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每日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