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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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唯国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城陵矶汽车城有限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滨湖水泥助磨剂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滨湖水泥助磨剂厂88511元。 二、驳回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滨湖水泥助磨剂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滨湖水泥助磨剂厂和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2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