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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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云翔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承德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承德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的《认购协议》); 二、变更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承德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19806.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购房款21980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76.00元,由***负担2000.00元,由承德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7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76.00元,由***负担1000.00元,由承德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7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