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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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 河北泽贯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泽贯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800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17日的利息(包括罚息)727078.1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完全清偿日止期间的逾期罚息(参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河北泽贯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89.55元,减半收取计25944.78元,由河北泽贯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