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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311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新乡市成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新乡市景顺纺织有限公司已实际缴纳案件受理费155837.5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