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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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郏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5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郏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维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5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5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河南汇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元,***负担1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