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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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甲乙合土地治理有限公司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宝丰县甲乙合土地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99‰计算,2020年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4.985‰计算,已支付的利息361461元应当予以扣除); 二、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宝丰县甲乙合土地治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本判决享有向宝丰县甲乙合土地治理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12元,由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元,由被告宝丰县甲乙合土地治理有限公司、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32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宝丰县甲乙合土地治理有限公司、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