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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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19822.11元(被告***垫付的6953.29元已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2000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6953.2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